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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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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0

      日前,唐山市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称自2020年10月19日15时至21日12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要求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坚决落实《唐山市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日常减排措施》和《关于进一步关于进一步加严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的补充通知》执行。

      移动源限行措施方面,要求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条款。

      扬尘源控制措施方面,要求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通知全文如下:

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测从10月19日起,气温升高,湿度增大,逆温严重,扩散条件转差,我市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达到橙色预警水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20年10月19日15时至21日12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坚决落实《唐山市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日常减排措施》和《关于进一步关于进一步加严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的补充通知》。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2、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条款。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频次。

      3、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对纳入河北省第一批和第二批“正面清单”的企业、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要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依法查处,严格做到“处罚、移交、行拘、问责、曝光”五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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