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雅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四川眉雅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钢铁产能重组整合和升级改造(产能置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眉山市甘眉工业园区眉山川越工贸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实施年产100万吨钢铁产能重组整合和升级改造(产能置换)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8-511400-32-03-300456),采用淘汰拆除四川金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台50t电炉进行等量置换,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现有厂区闲置生产厂房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建100t电炉1座、120t LF精炼炉1座、六机六流连铸机1套、扩建轧钢生产线(新增高速棒材生产线1条,改造现有高速线材生产线),配套新建钢渣处理车间、空压站、净循环水系统、浊循环水系统、钢渣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机修车间、原料库房、成品库房、事故废水收集池兼初期雨水池等公辅环保设施,油品库房、办公楼、倒班宿舍均依托现有设施。
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100万吨/年钢水产能,95万吨/年轧材产能(线材35万吨/年,棒材60万吨/年)。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使用萤石,废钢原料外购经预处理后的废钢。工程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0万元。
项目为四川金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眉山川越工贸有限公司重组整合和升级改造工程,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等有关要求。其产能置换方案经由原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公告(2017年第49号)确认,项目选址位于甘眉工业园区内,不新增占地,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系统的建设。全厂生产废水建有净循环水系统和浊循环水系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经园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思蒙河。
报告书确定在炼钢车间(含钢渣处理车间、废钢原料库和粉料仓库)、钢渣暂存间、轧钢车间边界外分别设置200m、50m和50m的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在轧钢车间边界外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和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以上范围内现有居民居住。你公司应按承诺,在拆迁安置工作完成前,项目不投入运行,同时应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再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环境相容性。
(三)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噪声和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或不扰民。本项目运行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电炉炼钢除尘灰、废油、浊循环水系统产生污泥等属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金属切废料返回炼钢工序使用;钢渣、铸余渣、氧化铁皮外售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防护措施。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等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五)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和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备用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及截流沟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防止事故废水外排。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园区、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四川金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生产设备须在本项目建成投产前拆除淘汰,在拆除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有关要求,确保不遗留环境问题。
(七)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预测本项目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总量为67.36t/a;报告书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行业》(HJ846-2017)核定的本项目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总量为143.4t/a。本项目属眉山市区域内产能重组整合和升级改造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区域淘汰拆除老电炉、新建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等“以新带老”措施实现了减排。全厂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由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环保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调试排污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该项目的建设期“三同时”监督检查和运行后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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